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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的义务性道德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嬗变

2009-12-12 17:04:22 论文之家 张想明 【字体:
        内容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中国传统的义务性道德关系式微,而权利性道德关系凸显,现实社会生活中人们道德权利与道德义务兼容的愿望日益强烈。文章指出,应建立与市场经济公平法则相适应的道德公平机制,引导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道德关系的和谐发展。    
        关键词:市场经济   道德关系   道德权利   道德义务    
        道德关系是由一个社会的经济关系所决定, 并受其他思想的社会关系,特别是政治的社会关系的制约,按照一定的道德观念、道德原则和规范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当前中国社会的道德关系在传统的根脉上延续并在与新时代相交融中发生着嬗变,在嬗变中既有旧内容被新内容彻底替代的更新, 也有传统内容的延伸或与新要素的融合。中国传统的义务性道德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嬗变呈现出道德关系时代的鲜明特征。    
            
        传统义务性道德关系概述    
            
        社会道德关系的主要内容是道德义务与道德权利。所谓道德义务就是人们在一定的内心信念和道德意识支配下,通过社会舆论、风尚习惯约束或引导, 自觉地履行对社会和他人的道德责任。在现实生活的道德关系中,道德义务是不可缺少的重要因素。凡是有人群活动的地方,就有道德义务的存在。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作为确定的人、现实的人,你就有规定,就有使命,就有任务,至于你是否意识到,那都是无所谓的。这个任务是由你的需要及其与现存世界的联系而产生的”。道德权利是与道德义务相对立的道德范畴,就是道德主体在选择道德行为、履行道德义务时理应享有的尊严、价值、荣誉以及应享有的道德自由、权力和利益。道德权利与道德义务辩证统一于道德关系之中,二者互为前提和条件。    
        中国传统社会的物质生产方式,或者说基本的经济结构,是个体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的结合,家庭是社会再生产的基本单位。这一经济结构形式,是建立在男耕女织自然分工基础上的、封闭的、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土地和农业构成经济制度的基础。土地地主所有制形式使农民一家一户被束缚在固定的土地上,被固定户籍,承担繁重的徭役、丁赋义务,不能随己所愿地迁徙或改业,缺乏人身自由。因此,个人不具有独立发展的条件,必须依附于一定的群体——血缘群体或权力共同体才能生存,整体的存在与发展对于个人具有至高无上的意义。在以家庭为基本生产单位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基础上,构建起源于周代的家国同构的政治组织法则——宗法制,由“家族到国家,国家混合在家族里”,把国家作为家庭结构的放大体,依照家庭的家长制度,形成了政权结构中以君主为核心的,由中央到地方组成的一套严密的社会组织系统。这种社会的组织结构其实是建立在家庭血缘关系基础上的、围绕家庭关系来构建人与人之间行为关系的社会,个人湮没在家族、国家之中。    
        中国传统社会的道德关系在小农经济基础上发展,并受制于封建宗法的政治组织法则,因此在处理或协调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关系时,就侧重于从整体主义价值观念出发,强调家族、国家整体权利的至上性,个体服从家族、国家的不容置疑的义务性,从而割裂了个体与权利应有的本质联系,走向个人对家族和国家的义务的单向度强调。在义务性的道德关系中,为了维系家族、国家的权利或秩序,每个个体必须考虑的是如何在复杂的人际关系中履行自己的伦理义务:“父慈,子孝;兄良,弟悌;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君仁,臣忠。”在传统看来,无责任的行为,就是作为人的品位的丧失,是不道德的。对群体或他人的道德责任感和义务感是整个中华民族从天子到庶民的共通的社会心理。这种义务性的道德关系由于人们普遍的道德自觉与自愿,结果是较好地保障了社会中不同层次人们的道德权利,同时也维护了整个封建社会的伦理秩序。    
        建立在公有制经济基础上的新中国,强调全体人民根本利益的一致性,在共同利益的基础上,整个社会生产和生活的过程中,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不再分属于不同阶级,而是统一于人民自己身上。但是由于新中国成立初期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对生产进行严密组织计划和集中统一管理,少有商品交换;人是严格的单位人或公社人。虽然在全社会倡导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集体主义价值取向,但由于特殊历史条件的制约和艰巨革命建设任务的要求,所倡导的集体主义没有把个人权利放在应有的高度来重视。后来更是从意识形态上强调个人对集体或单位某种程度上绝对的道德义务,而不讲集体、社会和国家对个人道德权利的保障和尊重。这种对集体主义价值原则的误读,与传统深厚的道德文化心理相契合,强化了道德关系中义务性的解读。    
            
        市场经济下义务性道德关系与权利性道德关系的兼容    
            
        生产资料公有制占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为人们权利义务相统一创造了根本的经济前提,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发展则为人们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实现提供了现实的促动机制。    
        市场经济是以市场作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手段的经济运转方式,市场主体按照市场规律独立、自由、平等、开放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是自由、平等和契约化,市场经济的具体运作就是市场主体之间经过平等和自由协商订立契约,实现自己的利益。市场经济这种自由化、平等化、契约化的特征,有利于个体作为利益主体的生成,有利于人们追求主体间平等的权利义务关系。    
        中国自20世纪90年代建立市场经济以来,市场竞争不断加剧,社会流动日趋频繁,作为独立利益主体的人们对自我的关注程度越来越高,社会主义政治民主化、社会法治化进程的加快以及社会利益格局的重新分化与调整,冲击着人们的传统观念和行为方式,增强了人们的民主参与意识、利益意识和法律意识,民众的权利意识觉醒并日益凸显,其在道德关系中的表现就是个体逐渐强调道德自由意志,并要求受到他人的尊重、肯定与赞扬。同时,市场经济运作的基本法则是公平交换、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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