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物权请求权 诉讼时效
摘要:论文通过分析可以看出,已登记的不动产和动产的确认物权请求权和返还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未登记的不动产和动产的确认物权请求权和返还请求权要适用诉讼时效,而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和赔偿损失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一、问题的提出
案例1:1967年秋到1969年底,中国革命博物馆(以下简称革博)主办了一次展览会(以下简称“安展”),展览会上的一幅油画《毛泽东去安源》(以下简称《去》)由刘春华执笔绘制。“安展”结束后,所展览的绘画全部拨交革博,由革博代表国家收藏。1980年刘春华要将《去》索回,经过不断联系,革博的负责人在未征得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下将《去》画交刘春华取走。1995年刘春华将画拍卖给建设银行。1998年革博起诉刘春华追索《去》画。2002年法院判决革博超过诉讼时效驳回起诉【1】。
案例2:1982年4月原东丰县工业局(以下简称原工业局)与东丰县对外贸易总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合建了一个三层楼,原工业局住一楼,贸易总公司住二、三楼,楼上住户通过一楼楼梯、门厅上下班,原工业局分得的一楼一直由其下属的机电公司使用。1992年贸易公司迁入新建办公楼,同时将二、三楼顶作建筑材料款给个体户刘学东,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此前,楼上楼下住户为一楼过道问题发生过纠纷。刘学东迁入后,为避免纠纷,在楼后建简易楼梯,供上下楼使用,但刘自建的楼梯属于违章建筑遭停用。刘要求从一楼楼梯正常上下楼,遭到机电公司的拒绝。机电公司封堵楼道,改成仓库。从此刘家只能从墙外拱木梯上下楼,一家人生活在提心吊胆之中。1998年刘学东向法院起诉机电公司,要求继续使用一楼楼梯。1998年9月,法院以刘学东的诉讼请求超过时效为由,驳回诉讼请求,但是经过刘学东的不断努力,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刘学东的诉讼请求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支持了刘学东继续使用楼梯的诉讼请求【2】。
上述两个案例看似毫无关联,其实都涉及到一个共同的争议点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案例1中的革博在1980年之前拥有《去》的所有权,但是革博的负责人在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将《去》画交给刘春华,革博负责人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革博并没有丧失对《去》画的所有权,因此革博要求索回《去》画是在行使物权请求权中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是合法的,但是法院却认为革博从1980年权利被侵害后,直到1998年才行使该项权利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因此革博以超过了诉讼时效而败诉了。
二、理论分析
物权请求权是大陆法系国家所特有的制度,德国和日本均明确规定了物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而我国的《民法通则》没有明确规定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新出台的《物权法》对此问题仍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由此此问题成了民法界争论的一个焦点。目前学界对此问题已经形成了三种观点:一是肯定说,认为物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二是否定说,认为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三是折中说,认为有些物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有些则不适用。本人认为第三种观点是可取的,首先从物权请求权的性质开始探讨。
(一)物权请求权的性质
物权请求权是基于物权而产生的请求权,是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被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得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3】。我国学者对物权请求权的性质存在不同的观点:一是物权说,认为物权请求权是以物权为基础产生的,其目的在于维护物权人对其物的圆满支配状态,是物权效力的体现,因此物权请求权与物权不可分离;二是债权说,认为物权请求权与债权都是一种相对权,具有同因性,都是因为侵害的存在或可能存在而产生的;第三种是独立权利说,认为物权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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