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广州市政府又对《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了公众参与的方式和程序。《办法》共五章37条,主要规定了规章立项的公众参与、规章起草和审查的公众参与和规章实施的公众参与等内容。
一、广州:以公众参与为核心的行政立法新模式
《办法》是全国首部全面规范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地方政府规章,破解了当前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许多难题,建立了一套贯穿行政立法全过程的公众参与机制和制度,开创了以公众参与为核心的行政立法新模式。
根据《办法》规定,公众参与是指公众参与规章立项、起草、审查、实施等环节并提出意见,行政机关决定是否采纳并及时反馈的活动。《办法》对公众参与行政立法进行了有益探索,立法创新性、突破性显著:
第一,确立了广泛的公众参与,充分保障公众参与的权利。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公众的范围广泛,对可参与广州市规章制定的公众资格没有限制,所有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与;二是《办法》适用范围广泛,凡是广州市制定的规章以及政府承担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工作,都必须征求公众意见;三是公众参与的环节广泛,公众可以参与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实施等环节并提出意见,保证了最大程度、最大范围的公众参与。
第二,规定了丰富多样的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方式,具有较高的可操作性。一是明确要求规章起草部门必须通过网站、媒体等多种方式发布征求意见的公告,为公众参与提供明确的指引,提高公众参与的有效性;二是明确要求在立法的全过程公开公众意见,保障立法过程的公开和透明;三是规定了座谈会和论证会是必经的公众参与形式,并创设了开放式听取意见这一新形式。同时,各方面意见有重大分歧的规章,规章起草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的方式听取公众意见,另外,规章起草部门可以采取问卷调查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规定;四是首次建立了公众意见的及时反馈制度,防止个别行政机关操纵听取意见的进程,以更好地体现民意;五是首创了电子卷宗的概念,通过动态的和开放的立法档案,实时记录公众参与的全过程,为公众参与提供新的平台。
第三,区分规章制定过程的不同阶段,规定不同的公众参与内容。行政立法过程参与机制的设置须根据立法阶段和立法事项的不同而分别作出架构。《办法》将规章制定过程区分为立项阶段、起草阶段和审查阶段,明确规定三个阶段中公众参与的不同内容。在规章立项阶段,公众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提出规章制定、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起草阶段起草部门主要通过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进行公众参与;审查阶段主要通过公布规章文本和专题讨论会进行公众参与。
第四,赋予公众参与行政立法强制性,强化公众参与行政立法。公众参与是规章制定的必经程序,规章起草部门如未组织公众参与工作的,市政府法制机构有权将规章送审稿退回起草部门并要求其重新组织公众参与工作。市政府法制机构在规章草案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时应当附公众参与情况的说明,使公众参与的有关材料成为提交审议的法定文件。
《办法》的公布实施为公众参与行政立法提供了具体的制度设计和制度保障,将以往仅停留在理论阶段的公众参与权利真正实现在行政立法过程中,真正扩大了公众参与的广度和深度。实施以来,广州市所有的政府规章项目及市政府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均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履行了公众参与程序。到目前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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