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政府正义;行政价值;行政制度;行政美德
[论文摘要]提出政府正义问题的意义在于,针对转型期中国社会正义问题的凸显,将政府正义摆在促进社会正义实现的首要位置,将“政府正义”解构和重组,力图呈现出一个正义政府的概貌,树立起一个正义政府的形象。政府正义是政府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一种合理状态,意味着政府不妨碍且促进权利和义务、资源与利益在社会成员之间的适当安排和合理分配,它包括行政价值、行政制度和行政美德三个方面。行政价值、行政制度和行政美德的相互促进与协调运行,是实现政府正义的关键。
[中图分类号]D034[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1006-0863(2010)09-0055-04
一、政府正义问题的提出
正义问题的研究伴随着人类文明的进程已历经几千年的历史,从古希腊的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到中国的孔子、孟子,从近代的休谟、康德、密尔,到现代的罗尔斯、诺齐克、麦金太尔,都把正义作为处理人与人、国与国之间关系的基本尺度和道德评价标准,制定社会政策和管理国家的参照系,乃至作为人类追求的立法原则、最高道德原则和理想社会的基本原则。自罗尔斯1971年发表《正义论》以来,正义更被作为政治哲学的核心概念加以研究和探讨,诚如罗尔斯所言,“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1]
然而在中国,正义和社会正义一直是一个存而不论的问题,因为对于马克思、恩格斯来说,共产主义学说是建立在对资本主义社会不公正现象的批判和超越的基础上,社会主义制度本身即蕴含着正义。但是,随着改革开放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转型中的中国社会出现了一系列社会不公正现象:贫富差距的日益扩大,社会弱势群体生活条件的改善较其他社会阶层缓慢,部分改革开放成果不具有共享性质,政府官员的权力寻租与贪污腐败等等,正是这些社会正义问题的出现,突出了我国正义理论研究的重要性和急迫性。
社会正义是指以权利与义务关系为核心的人们相互关系的合理状态。[2]从本质上看,社会正义所体现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这里面出现的问题是:一方面,社会中的个人和一般社会组织都有逐利冲动,不能保证社会权利义务在个人之间、组织之间的公正分配,所以必须有一个社会权威性组织,它能够稳定社会秩序,弥补市场缺陷,调整社会中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实现个人正当利益的最大化,这一社会权威性组织就是国家或政府;另一方面,政府作为大量公共资源的掌控者和强制性行政权力的拥有者,在社会权利义务分配中占有先天的优势地位,这很容易导致行政行为的自利倾向,致使行政机关通过合法的形式达到不正当的目的。
二、政府正义的涵义
“政府正义”问题是近一时期行政伦理学研究的热点课题。虽然“行政”和“伦理”这两个词把行政伦理学分为两个不同的研究视角,但实际上二者有着内在联系,这种联系集中反映在政府行政过程中的价值取向上。在“伦理学”一方,这种价值取向无疑是正义;在“行政学”一方,要保证正义的实现就必须保证行政制度的正义和行政人员正直的道德品质。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政府正义的基本概念,即政府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一种合理状态,意味着政府不妨碍且促进权利和义务、资源与利益在社会成员之间的适当安排和合理分配,它包括行政价值、行政制度和行政美德三个方面。
(一)行政价值
行政是否具有价值?以韦伯、威尔逊为代表所建立的理性行政模式认为,行政只不过是执行政治意志的工具而已,它的唯一价值目标应是效率。韦伯推崇的建立在现代理性基础上的官僚制,因其“准确、速度、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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