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按:杀人偿命,这是由古以来的,但也得依据法律,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但本文的的女服务员邓玉娇刺死官员案让我一直难以呼吸,且不谈那些有钱人的钱是怎么来的,也不得他们的素质有多崇高,我只在乎邓玉娇最后的结局,不,我更在乎的是中国妇女,中国处于弱势的女性,希望你们一切安好。
日前,湖北巴东县女子邓玉娇在工作的娱乐城遭遇欺凌。三名当地镇政府干部先要求她提供“特殊服务”,被拒后又用一沓钱击打邓的头部。不止是言语的羞辱和威胁,邓玉娇随即受到暴力攻击,被两次按倒在沙发上。情急羞愤之下,邓挥刀自卫,杀死一人重伤一人,当晚自首。警方在侦办时确认了暴力攻击的事实,并对邓做了检查,认为她有抑郁症倾向,详情需要等待鉴定。
对于这桩发生在鄂西偏僻小镇的事件,媒体给予了强调和重视,始终占据着门户网站新闻页面的重要位置,跟帖高达十多万条。舆论立场鲜明,毫不犹豫地支持邓玉娇的举动,对她自卫反击的情节予以压倒性的赞赏。一时间,网络民意风起云涌,痛斥死伤干部是咎由自取,力挺邓玉娇无罪,认为抗暴行为不应承担任何刑责。显然,舆论的态度与警方办案的方向有了分歧。
这确实有些令人费解:警方并没有对邓玉娇是否属于正当防卫作出判断,却将着力点放在邓是否患有抑郁症上。无论是施暴的一方,还是警方现场调查,都确立了施暴与抗暴的清晰关系,案情简单,本身并不复杂。有论者认为,邓针对****实施进行了正当防卫,甚至不适用防卫过当。邓玉娇行使权利与是否抑郁无关,公正执行刑法中关于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足矣。
面对如此魔幻的情境,舆论不惮以最坏的恶意去揣测:假设邓玉娇被鉴定为抑郁症患者,那对案件的定性或会造成影响,为人为设置某些法律的模糊地带提供条件,比如可以将她的自卫行为解释成带有主观故意,或发病状态下的客观过失,混淆事实与责任的清楚界限。
除了上述评价和推理,还出现了另一种对动机的猜测,针锋相对也颇具代表性。它认为,警方之所以要鉴定邓玉娇的抑郁与否,是因为万一证明她精神有问题,即使法院最终判定她防卫过当,也可以有凭据为她脱罪。这就属于警方的未雨绸缪,目的是在官场利益丛生的规则下保护邓玉娇,真可谓用心良苦。背景若是这般复杂,警方差不多成了潜伏中的正义。
受辱女工奋起自卫,究竟关抑郁症何事?舆论百思不得其解,进而设计出各种看似合理的解释。舆论的这番表现耐人寻味。无论是坚定地支持邓玉娇,坚决地贬斥施暴的干部,还是对所谓抑郁症的说辞寻找各式理据,都体现出一贯的焦虑感:罪与非罪不再那么泾渭分明,乃至于法律本身也不可靠,民众对司法机构抱有不安的心态,无法远离它们却又主动拒斥它们。
抑郁症本是邓玉娇案中的细枝末节,却被当作焦点放大,直至演绎成现今的情势,着实叫人莫名其妙。但这也并非全然没有价值。至少从一致反对的舆论声浪中,显现了比“抑郁说”更有依据的社情民意。从跨省追捕的王帅案,到70码的杭州飙车案,舆论在诸多案例中都凸显出拟人化的情绪,或愤怒,或失望,或惊恐,或暴烈。既然现实荒诞,舆论也在左冲右突。
邓玉娇手刃侵犯她的乡镇小吏,过程黑白分明,而欲将她置换成病人的举动,不管目的何在,都让人遗憾。因为这样做等于否认了法律至高无上的裁决地位。舆论汹涌奔腾,人心期望一个惩恶扶善的清平世界。可现实往往如此不堪,舆论所见的是压抑,所得的是郁闷,长此以往,早有抑郁症状。舆论抑郁,若求令现世静美的良方,则要扣问社会了。问题是,谁会真的在意?
邓玉娇可以依据的
看似普通的“争执”,其实并不普通。看一下后续报道才恍然大悟,这是一起****案(未遂)引发的血案。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可以断定,这位女服务员是在行使其正当防卫的权利。
据报道,死者名叫邓贵大,今年44岁,是野三关政府招商办公室主任;另一名伤者叫黄德智,以前是该镇农业服务中心副主任,今年年初抽调到招商办工作。另一名工作人员也是邓贵大的同事。据警方初步调查,10日晚7时30分左右,野三关镇政府招商协调办主任邓贵大,与同办公室的黄德智和邓某在外一起吃晚饭并饮酒后,前往该镇雄风宾馆梦幻城休闲。黄德智进门后,发现梦幻城员工邓玉娇正在休息室洗衣。黄德智便询问邓玉娇,是否可为其提供特殊服务。邓玉娇回应,她是三楼KTV员工,不提供特殊服务。黄德智听后很是气愤,争执中,邓玉娇欲起身离开休息室,此时,跟在身后的邓贵大插言道:怕我们没有钱么?便随手从衣袋中抽出一沓钱在邓玉娇面前显摆。邓玉娇拒不理睬,欲再次起身离开时,被邓贵大按在休息室的沙发上。邓玉娇欲起身,却被再次按住。就在邓玉娇第二次被按倒在沙发上时,她拿出一把刀向邓贵大连刺三刀,黄德智见状大惊,欲上前去阻拦,不料,右手臂也被刺一刀。其中,另外一位邓姓同事吓得不敢靠近。邓贵大因伤及动脉血管及肺部,在送往医院途中身亡。目前,黄德智已转至宜昌进行治疗,现已脱离生命危险。案发后,邓玉娇电话向警方自首。
笔者不厌其烦的引用报道文字,是因为以上报道如果属实,犯罪嫌疑人就是邓贵大、黄德智和邓某这三位地方官员。他们的行为已经具备****的主观故意,和实施****(未遂)的客观事实。而女服务员邓玉娇是在拒绝性交易后,被逼无奈奋起抗争,在行使自身的正当防卫权利。
**** (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在所有的国家,不论男或女,****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神圣权利,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实施正当防卫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第一、只有在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第二、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第三、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防卫,而不能对无关的第三者实施;第四、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要特别注意的是:法律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是公民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一个法律武器,公民应当掌握好这个武器。当遇到抢劫、盗窃、****、行凶、杀人、放火等等违法犯罪行为时,就要善于运用正当防卫行为来维护合法权利。
现在就判定“正当防卫”为时尚早
对于正当防卫,我国理论界一直处于难弃难离的矛盾之中。比如无限防卫权,赋予公民对严重暴力犯罪的防卫,可以采取致不法侵害人伤亡的措施,而不负刑事责任,但多数学者认为这样规定也将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提高到了不应有的地位。赋予公民这种过分宽泛的权利背后,隐藏着极大的危险,就是公民个人的私力在很大程度上替代了国家的公力的作用。这无异于鼓励防卫人利用无限防卫权的合法形式去对不法侵害人实施不应有的侵害。
理论基础的暧昧,使立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特别是“必要限度”
日前,湖北巴东县女子邓玉娇在工作的娱乐城遭遇欺凌。三名当地镇政府干部先要求她提供“特殊服务”,被拒后又用一沓钱击打邓的头部。不止是言语的羞辱和威胁,邓玉娇随即受到暴力攻击,被两次按倒在沙发上。情急羞愤之下,邓挥刀自卫,杀死一人重伤一人,当晚自首。警方在侦办时确认了暴力攻击的事实,并对邓做了检查,认为她有抑郁症倾向,详情需要等待鉴定。
对于这桩发生在鄂西偏僻小镇的事件,媒体给予了强调和重视,始终占据着门户网站新闻页面的重要位置,跟帖高达十多万条。舆论立场鲜明,毫不犹豫地支持邓玉娇的举动,对她自卫反击的情节予以压倒性的赞赏。一时间,网络民意风起云涌,痛斥死伤干部是咎由自取,力挺邓玉娇无罪,认为抗暴行为不应承担任何刑责。显然,舆论的态度与警方办案的方向有了分歧。
这确实有些令人费解:警方并没有对邓玉娇是否属于正当防卫作出判断,却将着力点放在邓是否患有抑郁症上。无论是施暴的一方,还是警方现场调查,都确立了施暴与抗暴的清晰关系,案情简单,本身并不复杂。有论者认为,邓针对****实施进行了正当防卫,甚至不适用防卫过当。邓玉娇行使权利与是否抑郁无关,公正执行刑法中关于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足矣。
面对如此魔幻的情境,舆论不惮以最坏的恶意去揣测:假设邓玉娇被鉴定为抑郁症患者,那对案件的定性或会造成影响,为人为设置某些法律的模糊地带提供条件,比如可以将她的自卫行为解释成带有主观故意,或发病状态下的客观过失,混淆事实与责任的清楚界限。
除了上述评价和推理,还出现了另一种对动机的猜测,针锋相对也颇具代表性。它认为,警方之所以要鉴定邓玉娇的抑郁与否,是因为万一证明她精神有问题,即使法院最终判定她防卫过当,也可以有凭据为她脱罪。这就属于警方的未雨绸缪,目的是在官场利益丛生的规则下保护邓玉娇,真可谓用心良苦。背景若是这般复杂,警方差不多成了潜伏中的正义。
受辱女工奋起自卫,究竟关抑郁症何事?舆论百思不得其解,进而设计出各种看似合理的解释。舆论的这番表现耐人寻味。无论是坚定地支持邓玉娇,坚决地贬斥施暴的干部,还是对所谓抑郁症的说辞寻找各式理据,都体现出一贯的焦虑感:罪与非罪不再那么泾渭分明,乃至于法律本身也不可靠,民众对司法机构抱有不安的心态,无法远离它们却又主动拒斥它们。
抑郁症本是邓玉娇案中的细枝末节,却被当作焦点放大,直至演绎成现今的情势,着实叫人莫名其妙。但这也并非全然没有价值。至少从一致反对的舆论声浪中,显现了比“抑郁说”更有依据的社情民意。从跨省追捕的王帅案,到70码的杭州飙车案,舆论在诸多案例中都凸显出拟人化的情绪,或愤怒,或失望,或惊恐,或暴烈。既然现实荒诞,舆论也在左冲右突。
邓玉娇手刃侵犯她的乡镇小吏,过程黑白分明,而欲将她置换成病人的举动,不管目的何在,都让人遗憾。因为这样做等于否认了法律至高无上的裁决地位。舆论汹涌奔腾,人心期望一个惩恶扶善的清平世界。可现实往往如此不堪,舆论所见的是压抑,所得的是郁闷,长此以往,早有抑郁症状。舆论抑郁,若求令现世静美的良方,则要扣问社会了。问题是,谁会真的在意?
邓玉娇可以依据的
看似普通的“争执”,其实并不普通。看一下后续报道才恍然大悟,这是一起****案(未遂)引发的血案。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可以断定,这位女服务员是在行使其正当防卫的权利。
据报道,死者名叫邓贵大,今年44岁,是野三关政府招商办公室主任;另一名伤者叫黄德智,以前是该镇农业服务中心副主任,今年年初抽调到招商办工作。另一名工作人员也是邓贵大的同事。据警方初步调查,10日晚7时30分左右,野三关镇政府招商协调办主任邓贵大,与同办公室的黄德智和邓某在外一起吃晚饭并饮酒后,前往该镇雄风宾馆梦幻城休闲。黄德智进门后,发现梦幻城员工邓玉娇正在休息室洗衣。黄德智便询问邓玉娇,是否可为其提供特殊服务。邓玉娇回应,她是三楼KTV员工,不提供特殊服务。黄德智听后很是气愤,争执中,邓玉娇欲起身离开休息室,此时,跟在身后的邓贵大插言道:怕我们没有钱么?便随手从衣袋中抽出一沓钱在邓玉娇面前显摆。邓玉娇拒不理睬,欲再次起身离开时,被邓贵大按在休息室的沙发上。邓玉娇欲起身,却被再次按住。就在邓玉娇第二次被按倒在沙发上时,她拿出一把刀向邓贵大连刺三刀,黄德智见状大惊,欲上前去阻拦,不料,右手臂也被刺一刀。其中,另外一位邓姓同事吓得不敢靠近。邓贵大因伤及动脉血管及肺部,在送往医院途中身亡。目前,黄德智已转至宜昌进行治疗,现已脱离生命危险。案发后,邓玉娇电话向警方自首。
笔者不厌其烦的引用报道文字,是因为以上报道如果属实,犯罪嫌疑人就是邓贵大、黄德智和邓某这三位地方官员。他们的行为已经具备****的主观故意,和实施****(未遂)的客观事实。而女服务员邓玉娇是在拒绝性交易后,被逼无奈奋起抗争,在行使自身的正当防卫权利。
**** (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在所有的国家,不论男或女,****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神圣权利,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实施正当防卫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第一、只有在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第二、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第三、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防卫,而不能对无关的第三者实施;第四、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要特别注意的是:法律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是公民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一个法律武器,公民应当掌握好这个武器。当遇到抢劫、盗窃、****、行凶、杀人、放火等等违法犯罪行为时,就要善于运用正当防卫行为来维护合法权利。
现在就判定“正当防卫”为时尚早
对于正当防卫,我国理论界一直处于难弃难离的矛盾之中。比如无限防卫权,赋予公民对严重暴力犯罪的防卫,可以采取致不法侵害人伤亡的措施,而不负刑事责任,但多数学者认为这样规定也将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提高到了不应有的地位。赋予公民这种过分宽泛的权利背后,隐藏着极大的危险,就是公民个人的私力在很大程度上替代了国家的公力的作用。这无异于鼓励防卫人利用无限防卫权的合法形式去对不法侵害人实施不应有的侵害。
理论基础的暧昧,使立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特别是“必要限度”
| 论文发表与合作加盟:欢迎大学生、在职人员、科研人员等踊跃投稿,欢迎杂志社、编辑部、出版机构加入我们,咨询电话:18908635682 027-8725657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