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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中编队以来基层院司法警察工作调查分析
    核心提示: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是是依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而设立的,是人民检察院的一支准军事化武装力量,其履行的各项职责由《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依法规定,肩负着参与搜查、执行传换、提押、押送、看管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参与执行死刑临场监督等职责。...

    各项职责贯穿整个检察活动的全过程,对打击犯罪,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保证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检察权起着十分重要、不可替代的作用。从2006年,根据省、市院要求各基层院相继完成了集中编队工作。然而,多年来遗留下的司法警察与检察官、书记员职责不明确、检警不分、以检代警、用警缺乏规范、调动警力随意性大等现象仍然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司法警察工作的进一步开展。论文通过对实现集中编队以来司法警察工作的调查分析,谈几点认识和看法。
    中图分类号:D693.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41-1413(2011)08-0000-02
            一、当前司法警察工作面临的现状
            1.队伍新,管理不规范。虽然说各基层院相继成立了法警大队,实现了集中编队,但由于在检察干警心目中一直保持着“新”的状态,其管理一直处于探索之中。在许多基层院法警还继续分散在各科室,调动警力随意性大,从而出现了“集中管理,分散使用”的不良局面,司法警察机构形同虚设,从而处于一种“空壳”状态。
            2.人员少,使用无保障。由于法警的地位没有得到真正确立,许多基层院在招录过程中很少考虑司法警察的队伍加强工作,导致人员较少,不能保证高检院有关8%-12%的配置要求。而由于人员少,在检察工作交叉时,很难保证法警配合各项业务工作的使用,导致业务科室对法警的消极认识。
            3.认识不到位,地位不平等。由于受检察机关性质的约束,司法警察工作一直没有受到重视。从领导到干警,对司法警察概念认识模糊,总认为他们“无足轻重”、“可有可无”。并且一部分人还认为,检察官直接代替司法警察的某些工作,不但可以节约人力,促进工作进度,而且能够避免案件泄密。同时,一些领导还坚持认为,法警编队了,没事干,纯粹浪费资源。从而导致了司法警察位卑责轻,难有作为的错误认识。
            4.在任法警思想波浮大,履行法警工作责任心不强。由于《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的司法警察的职责呈现服务性、协从性特点,加之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发展,取得全国统一司法考试资格证书成为当务之急,上级要求较为紧迫,使得目前部分在任法警存在自卑、厌倦、迷茫、应付、侥幸等心理,敬业精神不强,积极性、主动性不高。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及建议
            一是对法警切身利益法律规定不完善。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三章第21条规定:“根据司法警察的工作性质、任务和特点,不同职务的司法警察最高服务年限为:科员、办事员不超过40岁,科级不超过45岁,副处级不超过50岁。达到最高服务年龄后,根据本人情况和工作需要转换适应的岗位。”这其中有两个方面的问题:一个是在基层院理解,不同级别的法警到服务年限后就必须退警。既然《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依法参与检察活动。”就不应该存在退警之规定,转换适应的岗位。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根据人民警察的性质、任务和特点,分别规定不同岗位的服务年限和不同职务的最高任职年龄。”没有转换适应的岗位之说。二是根据本人情况和工作需要转换适应的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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