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文首页
  • |
  • 经济学
  • |
  • 管理学
  • |
  • 法学
  • |
  • 计算机
  • |
  • 医药
  • |
  • 教育
  • |
  • 理学
  • |
  • 工学
  • |
  • 哲学
  • |
  • 政治
  • |
  • 艺术
  • |
  • 文化
  • |
  • 文学
  • |
  • 社会
  • |
  • 英语论文
  • |
  • 范文大全
  • |
  • 论文指导
  • 论文之家
    论知识产权制度的平衡机制
    核心提示:知识产权法家族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工业版权、专利权、科学发现权、植物新品种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反不正当竞争权等,而且新成员还在不断涌现。...

    关键词:知识产品   公共性   知识产权制度   激励   平衡机制
    内容摘要:利益平衡原则就是平衡知识产权人权利专有和公众信息共享的机制,并形成一系列的制度,包括知识产权制度间的平衡、知识产权和替代性制度间的平衡以及国家间的知识产权利益平衡。论文对此进行探讨。
    ◆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知识产权法家族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工业版权、专利权、科学发现权、植物新品种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反不正当竞争权等,而且新成员还在不断涌现。那么这众多知识产权制度之间存在什么样的联系呢?它们是如何相互协调运作的?这些不同的知识产权制度的设计要遵循什么样的原则呢?笔者以为,尽管知识产权法体系复杂,但是其内部还是有章可循的,这就是知识产权的利益平衡机制。虽然利益平衡成为私法的基本准则,但是利益平衡原则、机制在知识产权法当中具有特别的意义,这是由知识产权客体的特性和知识产权制度运行的机理决定的。
           
            知识产权制度利益平衡机制的确立
           
            知识产权制度是一种典型的利益平衡机制,它兼顾了知识产权人的专有权和社会公众自由接近信息的利益,最终使得知识产权制度通过对信息接近的有限限制,扩张了信息的总量,为更大程度的信息自由提供保障。利益平衡原则是知识产权制度设计的起点,也是知识产权制度设计的终点,即在知识产权专有和知识共享之间如何达成一个利益平衡贯穿知识产权制度的始终。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类似于所有权的权利,它从来都没有达到所有权那样的高度,它仅仅是一种有限的专有权,对于某个知识产品客体的利益,法律是根据利益平衡的原则,将它分割成不同的份额,分给不同的主体,知识产权从来没有也不可能达到支配所有权那样的程度,这些义务或者限制,内含于知识产权本身。知识产权制度的利益平衡机制是国家平衡知识产权人的专有利益和社会公众接近知识和信息的公众利益以及在此基础上的更广泛的促进科技、文化经济发挥的社会公共利益的制度安排。
            利益平衡原则和机制在知识产权制度中占有如此重要的位置是以下原因导致的:第一,对于知识产品这样一种具有公共性的产品赋予专有权,改变其公共产品的属性,注定是有限的专有权,这使知识产权的内容——客体、权能、期限、地域性等方面都有所限制,这样对知识产品之上的“所有权”进行了限制,以便降低其垄断程度,在某种程度上恢复其公共物品的属性。第二,知识产权制度的根本目的决定了其立法设计必须围绕专有权的分配和公有领域的设定、[本文来自论文之家:www.papershome.com,转载请保留此标记]公平配置展开,这使知识产权制度迥异于其他的财产权制度。第三,随着知识产权客体的扩张,知识产品的利用方式不断翻新,需要对知识产权进行不断的创新,这既需要新的立法,也需要对旧的立法进行修改以适应现实需要。但无论哪一种情况,都必须建立在平衡知识产品的生产者、传播者、利用者和消费者利益的基础上,这使知识产权制度出现了多样化、变动性的特征。第四,司法实践需要利益平衡原则的指导。知识产品可以被重复开发,但是立法决定了知识产权只能是唯一的并且有国家的公示制度来保障。但是这些不同的制度由不同的国家机关来执行,难免因为信息不通而导致知识产权人之间发生冲突、碰撞,那么该如何解决,完全取决于司法人员的判断。在现实中,一般遵循不得侵犯在先权利的原则,但是更多的时候还是取决于利益平衡原则。
           
            知识产权制度的平衡机制
           
            (一)知识产权制度之间的平衡
            对于知识产权制度的范围虽然其核心是明确的,但是边缘却不是那么清楚,这主要是因为一些边缘性的知识产权制度不断涌现。知识产权法早已不是传统的知识产权法,有学者认为目前知识产权法体系包括传统法、交叉法、特别法和协调法四个方面。传统法主要指原来的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商业标记法。交叉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针对其特征跨越了传统分划格局的智力成果,如体现了工业产权和版权特征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计算机软件、基因图谱等智力成果的保护。特别法针对在科技发展和制度完善中不断出现的不能纳入前两类的具有独特属性的智力成果,如对传统知识、商业秘密、微技术以及具有生命特质的动植物品种、微生物和基因资源的保护。协调法是指对单一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所未能涉及的“真空地带”进行兜底保护的法律制度,主要指反不正当竞争法。
            众多的知识产权制度之间如何进行平衡,共同为知识产品保驾护航,笔者着重从知识产权制度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如何平衡来探讨。反不正当竞争法重在界定国家在管理市场上的公法行为,很难被认定为知识产权制度,因此在2002年的民法典专家建议稿当中,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内容未被接受。但是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属于规范市场主体竞争行为的法律,而知识产品的无形性、易于扩散的特点决定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容易发生并扰乱市场秩序,从而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可以说反不正当竞争法虽以界定市场管理为主,但同时也是经营者依法享有的一大批民事权利的来源。在没有纳入知识产权法保护之前,可以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有限的保护;实际上,知识产权单行法严格的保护条件使很大一部分本应受到知识产权制度保护的客体溢出了知识产权制度保护的范围,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对这部分客体提供补充保护。郑成思先生认为单行知识产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并不存在一个谁挤占谁的问题,而是后者对前者如何进行补充的问题。二者的关系可以这样比拟: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等知识产权单行法就像冰山,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就像冰山下使其赖以漂浮的海洋。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知识产权法体现的是对知识产品的保护力度的选择问题,因此一个国家必须根据国情界定二者的比例。可惜在我国还有很多人没有意识到二者的这种关系,更不用说协调二者的关系了。实际上把市场主体反不正当竞争中的权利视为知识产权,并逐步把某些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对象纳入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范围几乎成为国际通例,Trips协议中就把商业秘密列入知识产权进行保护,而商业秘密原本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范内容。
            (二)知识产权制度与替代性制度之间的平衡
            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特征就是通过赋予知识产品生产者以有限的专有权刺激知识产品的生产。这是在改变知识产品的公共物品特性的基础上达成的,但缺陷也很多,大致表现为限制信息扩散,阻碍大众接近信息,影响大众的知情权和受教育权;制造垄断,限制竞争,滥用知识产权危害市场。因此自从知识产权制度确立时起,就不断的有人反对知识产权制度,荷兰曾经在建立专利制度后又废除了专利制度。赋予垄断权的激励机制的负面影响促使人们思考有无其他的替代性的激励机制能够更好的发挥作用,尽量降低知识产权制度带来的负面影响。笔者以为目前在

       论文发表公告:欢迎广大教师、大学生、在职人员、科研人员等踊跃投稿,咨询电话:18908635682,邮箱:papershome@163.com,QQ:571364859。
    上一篇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方式及其转变
    下一篇  没有了
    当日头条
    同分类热门论文
    相关推荐论文
    论文首页-经济学-管理学-法学-计算机-医药-教育-理学-工学-哲学-政治-艺术-文化-文学-社会-英语-范文大全-毕业论文 返回顶部↑
    客服电话:(027)87256570
    About Papershome - 联系我们 - 免责声明 - 网站地图 -
    论文之家版权所有
    ©1998-2011 鄂ICP备070016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