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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中国经济法在竞争制度板块的发展与创新
    核心提示:  按照学界的通说,真正科学、现代意义上的中国经济法肇始于1978年的改革开放,因此掐指一算,中国经济法已经有整整三十年的历史了。从总体上来说,三十年的发展使得中国经济法从无到有、从粗到精,时至今日,经济...
      按照学界的通说,真正科学、现代意义上的中国经济法肇始于1978年的改革开放,因此掐指一算,中国经济法已经有整整三十年的历史了。从总体上来说,三十年的发展使得中国经济法从无到有、从粗到精,时至今日,经济法不仅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部门之一,其价值和绩效已经获得了官方、学者和民众的一致认同。笔者认为,中国经济法之所以得以发韧并勃兴的根本,乃在于经济法契合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发展对于法律调整的强烈需求,展现出了其自身具有的制度竞争力。经济法要想在未来中国的经济改革与发展中继续扮演——以及更好地扮演——重要的角色,关键即在于发掘并强化这种“制度竞争力”。本文试图运用制度、制度竞争等理论对上述问题做出回答,并以此为视角对中国经济法的发展作一展望。   
      一、制度、制度竞争的评述与界定   
      国际竞争的核心内容在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反映。直至20世纪中后期,土地、劳动、资本等生产要素的比较优势一直被认为是国际竞争的决定性因素。但从20世纪后期开始,技术作为一种新生产要素的重要性日益被理论和实践所证明,因此技术竞争、人才竞争成为国际竞争的核心内容。到20世纪末,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以及国际交往的日益加深,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土地、劳动、资本以及技术等对经济增长的作用,无一不受到一国特定制度的影响和制约,于是制度逐渐被接受为国家间经济竞争的根本因素,制度竞争、制度竞争力等理念遂日渐盛行。   
      (一)制度在经济学理论中的演变与发展   
      经济学界一般认为,在凯恩斯以前,无论是以亚当•斯密、大卫•李嘉图等为代表的古典主义经济学,还是以穆勒、马歇尔等为代表的新古典主义经济学,都忽视了对制度问题的研究。[1]只是从凯恩斯开始,制度(主要是国家法律、政策等)才正式成为经济研究的对象。凯恩斯经济学的贡献既在于首次在经济学理论中突出了制度的重要性,更在于将国家从“守夜”的限定中解放了出来。但就本质而言,凯恩斯主义经济学中的制度仍然属于一种“外生变量”而非“内生变量”,即法令、政策等制度因素只是国家影响经济发展、干预经济运行的手段,而并非如基本生产要素一般“嵌”在经济结构中与之共同演变。外生性的制度观一方面鼓励大规模的制度移植和模仿,容易导致忽视一国经济发展的特定规律;另一方面也造成凯恩斯主义经济学下的制度具备强烈的干预性和工具性色彩,这种干预性和工具性极易产生对自由和市场的侵犯。   
      对制度“内生化”研究作出开辟性贡献的是以科斯、诺思等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对制度以及国家的重视使得这种制度经济学在研究范围和框架上实现了极大的完备,特别是新制度经济学强调制度之于经济发展的“内生性”,对制度移植和模仿采取相当谨慎的态度,这是对凯恩斯主义很重要的矫正。新制度经济学承认了国家在经济演变史中的作用,甚至已经提出了制度(国家)竞争的命题,[2]但回到现实的制度安排上,仍然十分强调国家的保守性立场,比如将国家的职能严格限定在保护性职能和行政性职能上,对于国家的生产性职能以及分配性职能表示出明确而严格的排斥。[3]   
      生产力经济学则在制度内生化的研究上开辟了另一条通道:与新制度经济学通过经济史的变迁来研究制度的内生性因而属于一种纵向的视野不同,它在“生产力——生产关系”这一框架之中发掘制度的内生性,体现出一种横向的视野。生产力经济学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一个分支,在制度问题上,典型的主张比如“制度更是第一生产力”,认为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制度成为生产力的基石,土地、资本、劳动以及技术等生产要素都受到制度的约束。生产力经济学运用“生产力——生产关系”这一基本的政治经济学分析工具,赋予制度以“第一生产力”的价值及功能,在经济学理论上是一个极富挑战性的创新。[4]   
      (二)制度竞争的界定   
      笔者认为,易言之,制度竞争即不同制度之间的“争胜”,是多个设计(供给)主体通过一定的过程或载体(经济、政治、文化等)检验其制度安排之优劣和利弊的活动。   
      制度竞争的主体有不同的种类和层次,但国家之间的制度竞争无疑最具代表性和影响力。国家之间的制度竞争主要围绕法律和政策等正式制度展开,制度竞争的性质归根结底即国家之间的竞争,是国家之间在制度供给能力上的竞争。这种制度竞争的方式体现在三个层面:从供给与需求的角度看,主要是国家灵敏度即反馈能力的比较;从模仿和创新的角度看,则是国家知识习得能力的比较;从强制与诱致的角度看,[5]比较的则是一国的历史传统和整体环境,比如有限权力和国家理性行为的传统,民主与法治环境等。   
      根据具体内容的不同,制度有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文化制度等不同种类,本文讨论的是经济制度,并且限定为经济法律和政策等正式制度。经济制度竞争是国际经济竞争的关键,一国经济的竞争力在根本上即取决于经济制度的竞争力。经济法以平衡与协调国民经济运行作为显著特征,其对一国经济竞争力的影响和功效已为世界各国所重视。那么在制度竞争的视角下,经济法具有怎样独特的价值?   
      二、制度竞争视野下经济法的独特价值及其成因   
      (一)经济法在缔造制度竞争力中的驱动性价值   
      “驱动”含推动、推进、促进之意,新制度经济学即用它来强调竞争发现市场、利用价格机制促发组织和技术创新,从而推动经济发展的功能。[6]经济法在缔造制度竞争力中也具有这样的驱动性。经济法的这种驱动性可以细化为三种“力”:发现力、整合力和促进力。   
      第一,发现力表现在回应和界定两个维度。回应,指经济法通过特定机构以法定的职权和程序保持对国民经济的观察和分析,回应经济运行和发展对国家调控或规制的需求。比如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央行、国家统计局等众多政府机构内部都设有专门的经济观察和调研机构,通过分析、整理经济数据等信息而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或经济规划。界定,指根据经济发展战略或规划,厘清或创设不同的产权种类、竞争类型,为市场发现新的要素和领域,为经济发展提供新的源泉。比如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府通过承包、租赁、债转股、出售等方式对国有企业进行产权改革,实际上就是对国家产权的重新界定和分配。   
      第二,整合力表现在规范、矫正和救济三个维度。规范,指在经济立法中对市场竞争行为和国家经济行为作出明确的规定,明确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职责的内容及关系。矫正,指对违反法律规定的市场竞争行为和国家经济行为予以惩罚和规训,以及对经济周期等市场自身的弊病或经济运行中的结构性症结进行合理且必要的干预。比如新颁布的《反垄断法》就是为了消除市场垄断、矫正竞争秩序而作出的制度安排。救济,指对利益受到损害的市场主体进行补偿,对遭受破坏的整体经济秩序进行修复。比如《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都规定了赔偿制度和罚款制度,对受到利益损害的消费者以及其他市场主体进行救济。   
      第三,促进力,指经济法针对国际和国内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针对不同的经济领域而作出的积极、能动的反应。依战略、目的、客观情势的不同,经济法的促进力可以表现为保护、鼓励、扶持、参与等形式和程度各异的维度。比如加入WTO以后,为了维持国内经济稳定、保护国内弱势产业,中国政府针对农业制定了大量的保护性和促进性的经济法规;并制定了大量的产业和企业促进法,运用政府力量扶持国内企业参与国际竞争。   
      发现力是前提和基础,根据发现的经济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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