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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外转型社会时期权利与权力的宪政实践给我国的借鉴
    核心提示:时停留在一个对西方宪政基础知识、原理的介绍与简单梳理,并以此评判中国语境宪政的阶段;同时,研究宪政史的学者也仅仅将历史上的宪政体制当成了一种史实描绘,很少勾连期间的社会制度转型。...

    【关键词】转型宪政;《姊妹革命》;权利;权力

    【摘要】论文以《姊妹革命》所透露的事件为案例,揭示其中暗含的美国与法国在转型社会时期的宪政实践,分析它们如何处置这段时间的权利与权力,以为中国正处于转型宪政顺利进行提供借鉴。

      进而言之,以苏力的观点看,他们在研究“和平时期”的、常规意义上的社会根本构架与权力配置的宪政体制,而非转型社会的宪政体制。

      关于转型时期的宪政问题,即转型宪政时期的权力与权利问题的研究,苏力教授做了一个开创性的分析,不过其仅仅以中国为对象分析了从1949年至今的中央与地方权力配置问题。由于苏力的分析与研究仅仅是一个侧面,而且还只是权力中的一个侧面,我们就很难窥视期间中央政权的权力配置问题,更不能洞悉作为权力外部制约的权利与权力之间的配置问题。

      苏珊·邓恩的著作《姊妹革命--美国革命与法国革命启示录》(以下简称为《姊》)提供了一种全面的观察,弥补了上述缺陷。虽然它在性质上属于历史类,对两国的革命史做一个史实描绘与分析。但是,其异于一般的历史书籍,其没有着迷于具体事件、人物的分析;另外,从“革命”一词的意义看,它本身就是一种剧烈的社会体制转型(常常是暴力的,也可能非暴力)。这一转型,无论从哪一个视角看,都有社会结构与权力配置的根本变化。在时间段上,法国从1789年一直持续到十九世纪70年代,美国从1776年持续到了1800年(虽然也有人将南北战争算在内,但是作为根本的体制就在1800年),两个国家的确发生了根本变化。在这一时段内的权力与权利配置问题就是在观察美、法两个国家的转型宪政问题。

      我们完全可以以之作为一个案例(与前面提到的刚相反,宪政史研究者往往将宪政制度当成一种史实,在这里则是将历史的一个截面当成宪政制度分析的一个案例),以(在宪政体制下的)“制度--人”为视角分析,即作为社会转型时期的革命者如何利用当时宪政制度、人的主观能动性,以实现权力与权利配置的新宪政体制。

      二、具体“案例”及其初步分析

      要分析《姊》一书所隐藏的转型宪政体制下权力与权利关系以及意义,首先就必须对这一案例,即该书的基本内容由有一个大致的理解与把握,或者说首先将该书的基本内容做一个“宪政体制”安排。

      该书共七章,凡18.7万字,虽然用于叙述当时史实文字并不多,但分析与评价却非常精当。根据本文的论述与观点表达需要,只需要分析其中的几章就足以说明问题,只是在随后的评价中也会涉及到其他相关章节。与本文分析和评价有关的章节共有四章,从第二章到第五章。

      在该书第二章与第三章,作者暗示美国、法国转型时期的宪政体制权力之间的配置问题的一个面。但是在论述之前,作者首先分析革命领导者对社会进化的态度--这是革命者行为的前提,甚至在行为时不言而喻地渗透到革命的事业的行为里。

      在第二章“革命领导权”中,作者比较分析了在革命中握有实际权力的领导人状况以揭示他们在期间社会进化中采取的不同方式。具体说来:美国的革命领导者(如华盛顿、麦迪逊、杰斐逊、汉密尔顿等)不仅仅是一群拥有丰富政治经验的政治家,而且同时也具备了丰富的学识,特别是麦迪逊(被称为美国宪法之父)。他不仅仅具有从政经验,而且还为了1787年宪法,查阅古今宪政实践,考究其得失,从而赢得“‘深刻的政治家与学者’的最佳组合”的荣誉。因此,掌握革命领导权的美国领袖们在对待宪政制度的社会进化的态度是自然的进化,一种对旧秩序的维护,而非一种全新的创造。而在法国,作者又分析道:革命前恰好相反,学者不参政,政治家没有占据舆论与知识最高点,在大革命中,两者位置发生互换,学者开始当政,政治家在政治上靠边站。此时的学者主导了大革命领导权,以创造一个全新世界作为崇高目标,即以革命(即以理性构建社会)为社会进化的方式。作者在该章的一处,用了一对词组来表达他们对社会进化的态度,即“建筑师与梦想者(p46)”。

      在第三章“冲突与一致”中,苏珊·邓恩分析在革命中建立何种政体的问题。她认为:美国“宪法之父”认为每一个人都是有私利的,而且很难为了私利达成一致,从而引起若干冲突,又由于受到马基雅维利思想的影响,进而主张冲突是政治与自由的基础;再将此运用到政治领域,即“私人利益和满腔热情的派系如果得到自由支配,将相互制约与平衡……能塑造‘社会与政治’的均衡(p69)”;换句话来说,麦迪逊主张建立一种分权与制衡的宪政体制。在1787宪法生效,联邦政府成立之后,杰斐逊在联邦宪法的框架下组织了共和党,一方面为了对抗联邦党人,另一方面将之运用到和平夺取政权的政治上,在1800年最终确立了政党政治。麦迪逊的宪政平衡机制与麦迪逊的政党政治确定了美国基本的宪政机制。在法国革命中,邓恩又论述道:被视为法国宪政体制设计者的西哀士在卢梭公意与统一而不可分割的主权的影响下,主张法国没有三个等级,只有一个等级,即第三等级,也就是说第二等级的贵族与第一等级国王的宪政体制;在此体制下,没有所谓的反对党,只有敌人与人民的区别,只有统一与一致,对敌人采取了镇压的态度与行为。

      在该书第五章“宣言--否定--权利”,作者通过比较两国革命者对待公民权利的不同,暗示了一种权力与权利的新关系。我们通常的观点是权力必须受到制约,不仅仅是权力之间的制约,还有作为外部性行为的权利对权力的制约;不过这种观点由一个暗含前提,即有权力出现时,就有权利,且把权力与权利放在了同等的位置上,甚至超过国家权力。在这里,出现了一种新情况,转型宪政的新情况,即有权力没权利或者有权利无权利的情况--它是转型时期宪政体制的第二方面的内容。对于前者,属于美国,对于后者,属于法国。作者对美国革命分析道:在美国制宪会议上,几乎没有人关心权利的问题,他们仅仅关心联邦政府权力如何分立与制衡的问题,直到麦迪逊担任众议院议长时,其才在第一届国会提出了权利法案。对于法国革命,革命者们首先颁布的是《人权宣言》,并以权利对抗、甚至消灭传统君主权力,成为了一种革命的权利,其实质上是取代了权力,直到19世纪70年代才出现真正的宪政意义上的政府组织法--其实,在这里,不是没有了权力,而是权力假借权利之名行事。

      其实,在我看来,我们更应该注意第四章“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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