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费用扣除标准 征收模式
内容摘要:从2008年开始,我国展开了新一轮税制改革,目前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已经进行了较大的改革,个人所得税将是税制改革的下一个重点。论文将结合当前的经济形势,对与个税有关的几个税收构成要素的改革方向进行分析,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笔者的观点和建议。
◆ 中图分类号:F810 文献标识码:A
自2008年1月1日起,我国开始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又开始实施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上两法的改革拉开了我国新一轮的税制改革大潮,其他税种的改革也将伴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步展开。个税是一个与老百姓利益最为密切的税种,个税的改革一直以来就备受老百姓的关注,在新一轮税制改革的大潮中,个税也将展开一系列的改革。但是在对个税税制进行改革时,我们不能盲目的改革,对其中的若干问题一定要有清醒的认识,只有采取正确的改革措施,方能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本文将对个税在税制改革中的若干问题展开讨论。
费用扣除标准的改革方向
个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各项所得额,即从所取得的收入额中扣除为取得收入而付出的成本和费用后的差额。由于个税无法准确核定不同纳税人为取得收入而耗费的费用数额,所以国家制定了统一的费用扣除标准来对个人取得的各项收入进行费用的扣除。目前,个税的费用扣除标准对不同的所得项目有着不同的规定,因此,费用扣除标准的高低与纳税人缴纳税款的多少存在着直接的关系。
目前,很多人单纯从降低纳税人税收负担的角度出发,认为我国个税应提高费用扣除标准,例如:他们建议将工薪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由现行的2000元/月提高到3000元/月,甚至提高到5000元/月,同时还建议在不同区域设定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对于这样的建议,笔者并不赞成,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
提高费用扣除标准并不一定能实现降低税负的目的。个税有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和筹集财政收入等多种作用,但在现阶段,筹集财政收入是个税的主要作用。提高费用扣除标准后,会造成个税税收收入总额的下降,国家为了保证财政收入总额的不下降,势必会通过其他的手段来增加财政收入,这些款项仍然需要有全体纳税人来承担,因此,纳税人的税负可能不一定能降低。
提高费用扣除标准,有可能会进一步扩大贫富绝对差距。在超额累进税率下,低收入纳税人由于其所得额较少,适用的税率较低,而高收入纳税人由于其所得额较多,适用的税率较高,因此,提高费用扣除标准后,低收入纳税人减少的税额不如高收入纳税人减少的税额多,[论文之家:www.papershome.com]这就造成贫富的绝对差距不仅没有缩小,反而是扩大的。例如:甲的工薪收入为3500元/月,乙的工薪收入为10000元/月,如果费用扣除标准从目前的2000元/月调整为3000元/月,两人的税后绝对差距将从5400元变化为5500元,贫富绝对差距不仅没有缩小,反而扩大了。
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的改革方向
一般来说,个税征收模式有三种:分类征收制、综合征收制和混合征收制。目前我国在个税上实行的是分类征收制,即将纳税人取得的所得按照来源和性质的不同划分为十一个类别,每个类别分别规定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分别计算纳税人取得不同所得应缴纳的个税税款。
分类征收制在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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